(2017)黑1221民初68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冯晓伟与李丹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望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望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晓伟,李丹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望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221民初686号原告冯晓伟,男,汉族,农民,现住望奎县。被告李丹丹,女,汉族,农民,住望奎县。原告冯晓伟与被告李丹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8日立案。原告冯晓伟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原告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晓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43元,由原告冯晓伟负担。审判员 刘玉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彤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