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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224民初165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分公司与程久平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分公司,程久平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滦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224民初1654号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分公司。负责人:魏宝兴。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邢鹤晨,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被告:程久平,男,1966年4月2日出生,汉族,滦南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分公司与被告程久平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分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田雨兴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简兆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