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428财保8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王治英、韩红亮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肥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治英,韩红亮,李洪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肥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428财保81号申请人:王治英,女。被申请人:韩红亮,男。被申请人:李洪山,男。申请人王治英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登记在韩红亮名下的冀D×××××号重型自卸货车进行保全,并由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出具保函予以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韩红亮名下的冀D×××××号重型自卸货车一辆。查封期限两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王立强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代印)书记员 魏英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