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783民初140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辛才奎与吕学彬、朱伟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扎兰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扎兰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辛才奎,吕学彬,朱伟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783民初1402号原告:辛才奎,男,1974年4月12日出生,住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市。被告:吕学彬,男,1962年出生,住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市。被告:朱伟泽,男,1975年11月出生,住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市。原告辛才奎与被告吕学彬、朱伟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3日立案。原告辛才奎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因原告辛才奎与被告吕学彬、朱伟泽已于庭下达成和解协议,原告辛才奎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辛才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4.5元,由原告辛才奎负担。审判员 李 英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孙艳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