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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783民初140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辛才奎与吕学彬、朱伟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扎兰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扎兰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辛才奎,吕学彬,朱伟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783民初1402号原告:辛才奎,男,1974年4月12日出生,住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市。被告:吕学彬,男,1962年出生,住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市。被告:朱伟泽,男,1975年11月出生,住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市。原告辛才奎与被告吕学彬、朱伟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3日立案。原告辛才奎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因原告辛才奎与被告吕学彬、朱伟泽已于庭下达成和解协议,原告辛才奎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辛才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4.5元,由原告辛才奎负担。审判员 李 英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孙艳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