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412执405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4053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武进区雪堰漕桥凯帝金殿休闲娱乐中心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武进区雪堰漕桥凯帝金殿休闲娱乐中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412执405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呼家楼京广中心商务楼401室。法定代表人王化鹏,该协会总干事。被执行人武进区雪堰漕桥凯帝金殿休闲娱乐中心,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雪堰镇新康村。经营者卞益民,男,1975年7月28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以下简称音集协)与武进区雪堰漕桥凯帝金殿休闲娱乐中心(以下简称凯帝金殿)侵害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武知民初字第11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音集协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共计15340元。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冻结卞益民名下部分银行账户,查封卞益民名下汽车,此外未发现武进区雪堰漕桥凯帝金殿休闲娱乐中心及其经营者卞益民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将卞益民纳入失��被执行人名单。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等证据证实。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有合适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武知民初字第11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合适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执行长 邹 军执行员 蒋建忠执行员 李晓昕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于军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