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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782民初196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元云花与马锁、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辉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辉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元云花,马锁,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辉县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782民初1969号原告:元云花,女,1981年6月11日出生。委托诉讼代理人:彭飞,河南英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钟英,河南英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锁,男,1980年4月6日出生。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辉县支公司。原告元云花与被告马锁、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辉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原告元云花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马锁、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辉县支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元云花在诉讼中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马锁、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辉县支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元云花撤回对被告马锁、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辉县支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元云花负担。审判员  付新堂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翟 颖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