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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3民终67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上诉人刘勋、胡蓉因与被上诉人周湘强债权转让合同纠纷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湘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勋,周湘强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3民终67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刘勋。上诉人(原审被告):胡蓉系被告刘勋之妻。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勋。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周湘强。上诉人刘勋、胡蓉因与被上诉人周湘强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湘潭县人民法院(2017)湘0321民初104号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判认定刘勋向周湘强出具借条,系因刘勋欠汤先甲借款,汤先甲又欠周湘强借款,经汤先甲同意将其对刘勋的债权转让给周湘强冲抵债务而形成,但该事实只有周湘强的一方陈述,在刘勋并不认可,汤先甲未参与诉讼,亦没有其他确凿证据予以证实的情形下,原判认定该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湖南省湘潭县人民法院(2017)湘0321民初104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湖南省湘潭县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朱卫平审 判 员  肖 锋审 判 员  唐 逊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周芳理附依据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