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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刑更172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罪犯康兴刚强奸罪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康兴刚

案由

强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刑更1721号罪犯康兴刚,男,满族,1971年12月30日生,小学文化,辽宁省铁岭市人,系累犯,现在安徽省巢湖监狱服刑。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6月21日作出(2012)瑶刑初字第30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康兴刚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二个月,罚金三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三千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23日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执行机关安徽省巢湖监狱于2017年5月17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安徽省巢湖监狱以罪犯康兴刚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予以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康兴刚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至2017年3月获表扬奖励一次、记功奖励二次。另查明,该犯狱内消费正常。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奖惩审批表、该犯服刑监区出具的狱内消费大帐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康兴刚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但该犯系累犯,其减刑幅度依法应从严掌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康兴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2年2月3日起至2022年9月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华琳审判员  曹子健审判员  高晓云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小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