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1224行审6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昌图县国土资源局申请被执行人张振双自然资源行政处罚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昌图县国土资源局,张振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1224行审62号申请执行人昌图县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邢秋平,该局局长。被执行人张振双,男,1976年6月20日生,汉族。申请执行人昌图县国土资源局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于2016年5月17日对被执行人张振双作出的昌国土资罚字(2016)第32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于2017年6月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昌图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昌国土资罚字(2016)第32号行政处罚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被执行人张振双未经国地资源管理部门批准,于2015年6月13日在泉头镇某村集体土地建楼房,经现场勘测占用面积共489.8平方米(主体楼面积为175.7平方米、另一处房基底面积为314.1平方米)。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昌图县国土资源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对被执行人张振双作出如下处罚:1、责令张振双自本决定书下达之日起十五日内自行拆除非法占用土地489.8平方米上新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附着物,恢复土地原貌;2、对被执行人张振双非法占用土地489.8平方米,处每平方米30元罚款。本院认为,昌图县国土资源局对上述案件作出的昌国土资罚字(2016)第32号行政处罚决定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昌图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昌国土资罚字(2016)第32号行政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该决定第一项内容由申请执行人昌图县国土资源局组织实施。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廉子良审 判 员 李 倩人民陪审员 杨 丽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 记 员 佟 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