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渝0104执保22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赵越与王书芳李小清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查封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越,李小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04执保223号之一申请人:赵越,女性,汉族,2002年10月10日出生,住重庆市大渡口区。被申请人:李小清,女性,汉族,1984年09月13日出生,住重庆市大渡口区。申请人赵越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王书芳的银行存款249461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由案外人中国人民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巴南支公司以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的方式,提供财产保全担保。本院于2017年4月14日作出(2017)渝0104执保223号民事裁定,决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申请人赵越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追加共同被告李小清为被申请人,要求冻结其银行存款249461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赵越提出的追加李小清为被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李小清的银行存款249461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熊运蛟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吴小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