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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911执恢45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王秀兰、曹学民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秀兰,曹学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911执恢454号申请执行人:王秀兰,女,1945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莱芜市莱城区,居民。被执行人:曹学民,男,1975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莱芜市,居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秀兰与被执行人曹学民附带民事赔偿纠纷的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2004)岱刑初字第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收取执行费5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2004)岱刑初字第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案件的执行。审判长  薛厚忠审判员  徐 建审判员  杨金山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成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