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0121民初191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成都世邦通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与郑文菊、彭刚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世邦通物业有限责任公司,郑文菊,彭刚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21民初1911号原告:成都世邦通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法定代表人:郑伯勇,总经理。被告:郑文菊,女,1960年9月10日出生,汉族,现住金堂县。被告:彭刚,男,1955年9月30日出生,汉族,现住金堂县。原告成都世邦通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郑文菊、彭刚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1日立案。2017年6月13日,原告成都世邦通物业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成都世邦通物业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都世邦通物业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成都世邦通物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黄娇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