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602民初7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青岛银河松建筑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徐州通域空间结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银河松建筑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徐州通域空间结构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602民初71号原告:青岛银河松建筑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生锡东,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富才,山东世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州通域空间结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宪生,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郑猛,江苏永安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青岛银河松建筑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徐州通域空间结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4日立案。原告青岛银河松建筑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青岛银河松建筑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利益,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青岛银河松建筑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4209元,减半收取计2105元,财产保全费1497元,共计3602元,由原告青岛银河松建筑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好勇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苏桂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