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327执3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8-09-07
案件名称
胡佳芬与黄芳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凤冈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冈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佳芬,黄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凤冈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327执3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胡佳芬,女,1959年4月21日出生,汉族,贵州省凤冈县人,住凤冈县龙潭湖。被执行人:黄芳,女,1965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贵州省凤冈县人,住凤冈县龙泉镇。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黔0327民初2094号民事判决书,受理胡佳芬申请执行黄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7年1月10日向被执行人黄芳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下列义务:由被执行人黄芳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72000元,支付案件受理费800元,承担执行费98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黄芳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对其存款10700元进行扣划后并兑现给申请人,余款63080元(含申请费,申请执行人已垫付)被执行人一直未履行,另被执行人有工资收入在本院另外案件正在扣划中,未发现有其余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延期执行,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胡佳芬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黄芳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凭本裁定书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本裁定书生效后,被执行人徐琴应当继续履行本案义务。审判长 罗 强审判员 杨胜辉审判员 曾德成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胡佳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