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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82民初210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8-05-31

案件名称

杨迪与汪灵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迪,汪灵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1082民初2101号原告:杨迪,女,1983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临海市。被告:汪灵丹,女,1990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临海市。原告杨迪与被告汪灵丹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7年3月3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3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杨迪起诉称:被告因资金需要于2016年3月31日向原告借款10000元,约定月利率2%,若借款人拒绝还款由出借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借款当日原告以现金形式将借款交付被告,被告立下借条。被告承诺短期内资金周转后马上归还,但时至今日分文未付。原告催讨未果。现起诉要求被告汪灵丹归还原告借款10000元,并支付利息(按月利率2%从起诉之日起计算至履行完毕之日止)。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变更利息部分的诉讼请求,要求利息按月利率2%从2017年4月1日起计算至履行完毕之日止。被告汪灵丹答辩称:被告向原告借款10000元,约定:月利率2%,借款本金10000元,利息2400元,共12400元,每星期支付400元,一年内付清。被告系经汪勇介绍向原告借款,所有的还款也是支付给汪勇。被告通过银行转账直接给了汪勇一年的利息2400元,原告称已经收到了,另微信转账给汪勇6900元,现还欠原告本金3500元。被告愿意在2017年4月1日前支付原告3500元。针对被告的答辩,原告补充陈述:汪勇是介绍人,通过汪勇的介绍原告才借款给被告。原、被告约定共还款12400元,每星期付400元,直到付清为止,一年内付清。汪勇已经将被告的2400元利息交付原告(2016年4月份1200元,5月份800元,6月份400元),但其余款项原告没有收到过。因原告与被告不认识,原告仅是叫汪勇催款,且已将原告的银行卡号、支付宝账号、微信号给汪勇,汪勇说被告是他亲戚,他负责催讨将钱还给原告。原告为支持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交借条1份,拟证明被告汪灵丹于2016年3月31日向原告借款1万元,约定月利率2%的事实。经质证,被告对借条系其书写无异议,本院对其证明力予以确认。被告为支持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交微信转账记录32笔,拟证明被告已归还6500元的事实。经质证,原告对“纵横四海”是汪勇的微信无异议,但认其没有收到汪勇给的钱。根据原告的质证意见,本院对被告微信转账给汪勇6500元的事实予以确认。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3月31日,被告汪灵丹通过案外人汪勇介绍向原告杨迪借款1万元,约定月利率2%。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另原、被告口头约定,该借款借期一年,利息加本金共计付12400元,每星期支付400元,直到付清为止。借款后,原告杨迪将其本人的银行卡号、支付宝账号、微信号等告知汪勇,由汪勇向被告汪灵丹催讨借款。被告汪灵丹微信支付给案外人汪勇6500元。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被告应按约归还原告借款并支付利息。在本案借款的催讨过程中,原告将其本人的银行卡号、支付宝账号、微信号告知案外人汪勇,由汪勇向被告汪灵丹催讨,原告与汪勇形成事实上的委托关系,故被告向案外人汪勇支付6500元的法律后果应由原告承担,被告汪灵丹的付款应视作向原告支付。根据原、被告在庭审过程中的陈述,双方均确认被告已支付利息2400元,故另4100元系本金,截止借款期限届满日,被告尚欠原告本金5900元。现经原告催讨,被告仍未归还,显属不当,应承担归还原告借款本金并按约定利率支付逾期利息的民事责任。被告抗辩另通过银行转账支付给案外人汪勇2400元,因其未提交相应的证据,故本院不予采信。综上,原告合理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汪灵丹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杨迪借款5900元并支付利息(按月利率2%从2017年4月1日起计算至履行完毕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杨迪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汪灵丹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各一份,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后七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50元(具体金额由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退少补),在上诉期内未预交的,应当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预交,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收款单位:台州市财政局,开户银行:台州市农行,账号:19-900001040000225089001]。如判决书生效后,义务人不自觉履行义务,权利人可在判决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审 判 员  周玲珠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王 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