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081民初323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郭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禹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081民初3235号原告郭某,女,生于1968年12月14日,汉族,住河南省禹州市。被告王某,男,生于1971年12月2日,汉族,住河南省禹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经本院审查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某撤回对被告王某的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郭某承担。审判员 : 付 攀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柳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