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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204执1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阜阳颍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阜阳颍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某某,房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C} 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皖1204执18号 申请执行人:阜阳颍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阜阳市颍州北路170号. 被执行人:张某某,男,汉族,1972年9月26日出生,住阜阳市颍州区。 被执行人:房某某,女,汉族,1976年12月7日出生,住址同上。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阜阳颍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某某(2016)皖1204民初1840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189998.99元的欠款尚未受偿,由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康 乐 审 判 员 王 志 勇 审 判 员 宋 颍 辉 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王 晨 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