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504民初525-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夏靖与沈庆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靖,沈庆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504民初525-1号原告:夏靖,男,汉族,1970年3月1日出生,户籍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现住北京市朝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滕晓勇,安徽华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兆芳,安徽华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沈庆红,男,汉族,1983年4月15日,户籍地安徽省当涂县,现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夏靖与被告沈庆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夏靖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沈庆红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夏靖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与法不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夏靖撤回对沈庆红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555元,减半收取计1777.5元,公告费300元,合计2077.5元,由夏靖负担审 判 长 葛夷畅人民陪审员 周仁花人民陪审员 宁伦平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杨 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