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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328民初206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李长义与王静丽、唐河县房屋征收办公室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长义,王静丽,唐河县房屋征收办公室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28民初2065号原告李长义,男,生于1947年12月1日,汉族,住河南省唐河县。委托代理人尹群才,唐河县鸿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静丽,女,生于1969年7月16日,汉族,住河南省唐河县。委托代理人刘运良,河南恒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唐河县房屋征收办公室。法定代表人王保振,该室主任。委托代理人张玉平,河南海涛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长义与被告王静丽、唐河县房屋征收办公室为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李长义于2017年6月13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王静丽、唐河县房屋征收办公室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长义的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长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李长义减半负担25元。审判员  唐念存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 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