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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203民初51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朱玉杰与杜厚朴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玉杰,杜厚朴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03民初510号原告朱玉杰。委托代理人曲明文,辽宁北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杜厚朴。委托代理人孙连海,辽宁黄海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朱玉杰与被告杜厚朴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朱玉杰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玉杰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玉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90元,减半收取204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朱玉杰负担。审判员  钟薇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孙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