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203民初51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朱玉杰与杜厚朴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玉杰,杜厚朴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03民初510号原告朱玉杰。委托代理人曲明文,辽宁北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杜厚朴。委托代理人孙连海,辽宁黄海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朱玉杰与被告杜厚朴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朱玉杰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玉杰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玉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90元,减半收取204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朱玉杰负担。审判员 钟薇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孙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