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刑更171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罪犯杨四一故意杀人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杨四一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刑更1716号罪犯杨四一,男,汉族,1969年11月14日生,小学文化,安徽省怀宁县人,现在安徽省巢湖监狱服刑。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9月2日作出(2003)宜刑初字第3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四一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12月13日裁定将该犯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五年;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4月19日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于2014年11月12日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执行机关安徽省巢湖监狱于2017年5月17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安徽省巢湖监狱以罪犯杨四一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予以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杨四一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至2017年3月获表扬奖励一次、记功奖励二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杨四一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但该犯因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其减刑幅度依法应从严掌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杨四一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05年12月13日起至2022年8月12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华琳审判员 曹子健审判员 高晓云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小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