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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327民初126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王麦臣与王秋臣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麦臣,王秋臣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宜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27民初1260号原告:王麦臣,男,1958年4月22日生,汉族,原籍河南省宜阳县锦屏镇第二水泥厂家属院*号,现住宜阳县。被告:王秋臣,男,1956年7月7日生,汉族,住宜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白占灵,女,1982年9月17日生,汉族,住宜阳县。系王秋臣儿媳,代理权限为代为承认诉讼请求,进行和解、调解,代领法律文书等特别授权。原告王麦臣诉被告王秋臣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5日立案,2017年6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于2017年6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秋麦臣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王麦臣负担。审判员  张红霞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孙丙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