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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981执73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龙卫军与王建容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沅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沅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龙卫军,王建容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沅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981执738号申请执行人:龙卫军,女被执行人:王建容,男本院在执行龙卫军与王建容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生效的法律文书,被执行人王建容应给付申请执行人龙卫军借款10000元、迟延履行金(利息从2016年8月29日起计算至给付之日止)及执行费50元,经本次执行,被执行人王建容欠申请执行人龙卫军10554元。经调查,暂未发现被执行人王建容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金 国 红执行员 钟 明 华执行员 罗 义 武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曾辉(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