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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225民初76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11-24

案件名称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甘南县支行诉被告蔺吉春、率玉香、李万成、肖秀芹、党军、马玉梅、李庆华、党开会、于龙、率秀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甘南县支行,蔺吉春,率玉香,李万成,肖秀芹,党军,马玉梅,李庆华,党开会,于龙,率秀玲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甘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225民初761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甘南县支行。负责人:王铁力,该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佳仪,女。被告:蔺吉春,男。被告:率玉香,女。被告:李万成,男。被告:肖秀芹,女。被告:党军,男。被告:马玉梅,女。被告:李庆华,男。被告:党开会,女。被告:于龙,男。被告:率秀玲,女。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甘南县支行诉被告蔺吉春、率玉香、李万成、肖秀芹、党军、马玉梅、李庆华、党开会、于龙、率秀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蔺吉春、率玉香、李万成、肖秀芹、党军、马玉梅、李庆华、党开会、于龙、率秀玲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甘南县支行撤回对被告蔺吉春、率玉香、李万成、肖秀芹、党军、马玉梅、李庆华、党开会、于龙、率秀玲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甘南县支行负担。审判长  于跃忠审判员  唐昭晶审判员  韩 丽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唐学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