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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沪高民三(知)初字第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8-09-20

案件名称

北京搜狗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上海天熙贸易有限公司、百度在线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等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搜狗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上海天熙贸易有限公司,百度在线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沪高民三(知)初字第3号之一原告:北京搜狗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法定代表人:洪涛,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昭林,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海宁,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专利代理人。被告:上海天熙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法定代表人:徐勇琴,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社平,上海社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廖大林,上海社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百度在线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法定代表人:向海龙,该公司副总裁。委托诉讼代理人:瞿淼,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林琳,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专利代理人。被告: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法定代表人:梁志祥,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徐静,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毛琎,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北京搜狗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搜狗公司)与被告上海天熙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熙公司)、百度在线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度在线公司)、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度网讯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1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被告百度在线公司、被告百度网讯公司于2015年12月20日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2015年12月28日,本院裁定驳回被告百度在线公司、被告百度网讯公司的管辖权异议。被告百度在线公司、被告百度网讯公司不服,于2016年1月8日提出上诉。2016年5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案于2016年10月17日进行了证据交换,并于2017年3月3日、2017年5月18日、2017年5月19日公开开庭审理。原告搜狗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昭林、宋海宁,被告百度在线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林琳,被告百度网讯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徐静、毛琎到庭参加了证据交换和三次庭审,被告天熙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廖大林,被告百度在线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瞿淼到庭参加了证据交换和第一次庭审,被告百度在线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瞿淼转委托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专利代理人李辉到庭参加了后两次庭审,被告百度在线公司、被告百度网讯公司的专家辅助人杜承彦到庭参加了三次庭审,原告搜狗公司的专家辅助人毕长生到庭参加了后两次庭审。原告搜狗公司于2017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搜狗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北京搜狗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41,8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70,900元,由北京搜狗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丁文联审 判 员  马剑峰代理审判员  曹闻佳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陈佳靓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