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31执7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姬某某与冯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子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子洲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姬某某,冯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子洲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31执73号申请执行人姬某某,男,1969年5月18日生,汉族,农民,住陕西省子洲县水地湾乡麦地山村。被执行人冯某某,男,1989年5月28日生,汉族,农民,住陕西省横山县石窑沟乡常峁墕村。本院在执行姬某某与冯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财产状况,其无存款、无房产、无车辆、无工商登记信息,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被执行人冯某某经本院依法传唤后当场偿还给申请执行人姬某某欠款2000元,扣除本案执行费200元后给申请执行人兑现1800元,现申请执行人提出书面申请,要求终结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陕0831执7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高胜云审判员 姬文戈审判员 刘向荣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孝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