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13民初184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九台卡伦分理处与崔亚杰、张向福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九台卡伦分理处,崔亚杰,张向福,甘艳松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13民初1840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九台卡伦分理处,住九台市卡伦湖大街928号。被告崔亚杰,女,汉族,1969年3月20日生,住九台市。被告张向福,男,汉族,1965年7月21日生,住九台市。被告甘艳松,男,汉族,1972年8月16日生,住九台市。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九台卡伦分理处与被告崔亚杰、张向福、甘艳松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审查原告不能提供被告的具体住址。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九台卡伦分理处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予以返还。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玉学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赵 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