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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13民初184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九台卡伦分理处与崔亚杰、张向福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九台卡伦分理处,崔亚杰,张向福,甘艳松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13民初1840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九台卡伦分理处,住九台市卡伦湖大街928号。被告崔亚杰,女,汉族,1969年3月20日生,住九台市。被告张向福,男,汉族,1965年7月21日生,住九台市。被告甘艳松,男,汉族,1972年8月16日生,住九台市。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九台卡伦分理处与被告崔亚杰、张向福、甘艳松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审查原告不能提供被告的具体住址。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九台卡伦分理处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予以返还。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玉学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赵 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