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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923民初129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原告XX与被告李晓东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李晓东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平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923民初1290号原告:XX,男,住四川省资中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艳,平昌县元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晓东,男,住四川省平昌县。原告XX与被告李晓东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5日立案。原告XX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李晓东的诉讼。本院认为,原告XX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XX撤回对被告李晓东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XX负担。审判员  丁东平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姝含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