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21民初209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神木县支行与刘小玉、XX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神木县支行,刘小玉,XX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21民初2097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神木县支行,住所地,神木县麟州路东沙渠商住楼。法定代表人:王艳,系该行负责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增强,男。被告刘小玉,女。被告XX,男。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神木县支行与被告刘小玉、XX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3月21日起诉至我院,后因上述被告下落不明,故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刘小玉、XX的起诉。经本院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属于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准许原告的撤诉申请。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现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的撤诉。案件受理费1170元,免予收取。审判员 王改霞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毛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