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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23民初216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王永华与乌云其其格、青格尔太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巴林右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永华,乌云其其格,青格尔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巴林右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23民初2164号原告王永华,男,1962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个体户。被告乌云其其格,女,1982年2月20日出生,蒙古族,无职业。被告青格尔太,男,1981年08月02日出生,蒙古族,职工。本院在受理原告王永华被告乌云其其格、青格尔太之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王永华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乌云其其格、青格尔太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永华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永华的撤回起诉。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77元,由原告王永华承担。审判员  韩玉惠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苏友格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