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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藏0202执4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杨开岭与吴玉其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日喀则市桑珠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日喀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开岭,吴玉其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藏自治区桑珠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藏0202执40号申请执行人:杨开岭,男,1971年5月18日出生,汉族,经商,现住日喀则市桑珠孜区。被执行人:吴玉其,男,1961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内江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开岭与被执行人吴玉其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已达成和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藏0201民初208号西藏自治区日喀则市桑珠孜区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格桑旦增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尼玛顿珠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