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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024民初101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7-10

案件名称

原告曾正仙、王久富与被告资中县华航车业有限公司、张建、张伟、巫英长、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江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正仙,王久富,资中县华航车业有限责任公司,张建,张伟,巫英长,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江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威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024民初1019号原告:曾正仙。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作良,四川法锐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王久富。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作良,四川法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资中县华航车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资中县水南镇工业大道北侧凯利融城1幢1单元第一层1-1-19号。法定代表人:李雄,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勇,公司员工。被告:张建。被告:张伟。被告:巫英长。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江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内江市市中区双苏路126号附2、3号。负责人:杨兵,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廖伟,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肖荣忠,公司员工。原告曾正仙、王久富与被告资中县华航车业有限公司、张建、张伟、巫英长、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江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日立案。原告曾正仙、王久富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曾正仙、王久富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尹华荣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顾 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