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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824民初193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四川苍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冉磊、梁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苍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冉磊,梁莉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苍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824民初1931号原告:四川苍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苍溪县陵江镇解放路东段350号。法定代表人:董永礼,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梁艳丽,该公司鸳溪分理处负责人。被告:冉磊,男,生于1990年9月13日,汉族,四川省苍溪县人,农村居民,住苍溪县鸳溪镇龙岩村5组64号。被告:梁莉,女,生于1990年7月18日,汉族,四川省苍溪县人,城镇居民,住苍溪县浙水乡坪江社区居委会5组90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苍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冉磊、梁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在未缴纳诉讼费的情况下于2017年6月20日以自行协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苍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审判员 田 里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梦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