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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225民初24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刘智轩与刘喆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明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明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智轩,刘喆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明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225民初246号原告刘智轩,住明水县。法定代理人袁也。被告刘喆,住明水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智轩与被告刘喆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智轩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自己诉权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智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闻静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