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225民初24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刘智轩与刘喆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明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明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智轩,刘喆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明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225民初246号原告刘智轩,住明水县。法定代理人袁也。被告刘喆,住明水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智轩与被告刘喆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智轩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自己诉权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智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闻静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