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602执254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某与被执行人湖南保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州富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湖南保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州富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602执2547号申请执行人张某,男,1965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岳阳市。被执行人湖南保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地址长沙市。法定代表人余某。被执行人广州富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地址广州市。法定代表人黄某某。张某与湖南保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州富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6日作出的(2016)湘06民终35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湖南保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州富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张某于2016年12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湖南保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州富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湖南保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州富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进行了查证。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湖南保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州富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张某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湖南保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州富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张某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何国平审判员 周石保审判员 聂登高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易美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