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323民初385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3852王伟与陈胜春、陈冠军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泗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伟,陈胜春,陈冠军,赵培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323民初3852号之一原告:王伟,男,1984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江苏省泗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高维林,泗阳县李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胜春,男,1974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江苏省泗阳县。被告:陈冠军,男,1974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江苏省泗阳县。被告:赵培树,男,1974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江苏省泗阳县原告王伟与被告陈胜春、陈冠军、赵培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8日立案。原告王伟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伟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伟撤诉。案件受理费1876元,减半收取计938元,由原告王伟负担。代理审判员 孙建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刘 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