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7民初919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重庆开门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潘先雨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开门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潘先雨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7民初9196号原告:重庆开门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几江长城路渝津花园1栋1号门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6673382947N。法定代表人:何超宇,职务: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少模,重庆金点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石金钢,重庆金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潘先雨,男,汉族,1980年2月15日出生,住重庆市九龙坡区。原告重庆开门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潘先雨物业管理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5日立案。原告重庆开门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开门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开门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重庆开门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付家伟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 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