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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404执87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877江苏优佳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与邰长城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优佳教育科技有限公司,邰长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404执877号申请执行人:江苏优佳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9564703-X,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钟楼经济开发区玉龙南路178-1号常州钟楼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6601号。法定代表人:薛斌,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XX宇,江苏润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邰长城,男,1975年6月14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句容市。申请执行人江苏优佳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邰长城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钟商初字054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法律效力。该判决载明,邰长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江苏优佳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补足出资144万元及相应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自2015年5月15日起计算至实际补足出资之日止)。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邰长城补足出资款144万元及相应利息、案件受理费17760元。本院于2017年4月7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通知书等执行材料,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能履行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交和解协议一份。2017年5月27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邮寄一份撤回执行申请书,以其已与被执行人邰长城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后请求中止执行或者撤回执行申请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中止执行或者终结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15)钟商初字0541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提出异议。审判长  王文忠审判员  王笑一审判员  蒋小燕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姜 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