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粤0306刑初363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8-14

案件名称

柳某信用卡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柳某

案由

信用卡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306刑初3631号公诉机关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柳某,男,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武冈市。因犯强奸罪于2012年3月26日被湖南省武冈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于2015年2月1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6年12月28日被羁押,2016年12月29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1月12日被逮捕。现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以深宝检公二刑诉〔2017〕167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柳某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简易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丽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柳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10月19日,被告人柳某通过网络聊天软件陌陌认识了武某,后二人发展成男女朋友关系,共同租住在深圳市龙岗区南联龙运通客运站对面的出租屋。柳某在与武某保持同居男女朋友期间,以假名“柳某”在网络聊天软件陌陌上认识在云南临沧工作的被害人赵某。2016年12月16日,柳某欺骗武某谎称自己要出差,使用武某的信用卡购买机票前往云南与赵某见面,见面后两人迅速发展男女朋友关系。后二人前往深圳入住深圳市龙华新区民治街道水都大酒店。2016年12月23日8时许,柳某谎称银行卡和身份证丢失在补办中,以给姐姐小孩发红包需要一、二千元为由将赵某的一张邮政储蓄银行卡(62×××26)骗走并盗取现金人民币51000元,然后将赃款人民币49900存到自己尾号为7722邮政储蓄银行卡内。之后使用赃款偿还欠款人民币19500元,之后将尾号为7722的邮政储蓄银行卡交给其女朋友武某,武某转帐24900元偿还信用卡欠款。2016年12月28日18时许,民警在龙岗区龙岗街道银珠路48号将军网吧旁一无名美容院抓获柳某,并在武某处扣押了人民币24900元,已经发还给被害人赵某。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以下证据予以证实:1.物证:手机、现金、银行卡、车钥匙照片;2.书证:抓获经过,身份信息,扣押清单,发还清单,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说明,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3.证人证言:证人武某、肖某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赵某的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柳某的供述与辩解;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取款录像光盘一张。以上证据真实、客观,来源合法,证据之间相互印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柳某骗取他人信用卡并使用,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柳某曾犯强奸罪,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属于累犯,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自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悔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涉案部分赃款已追缴并退赔被害人,在量刑时可酌情予以考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柳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28日起至2021年12月27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向本院一次性缴纳);二、责令被告人柳某退赔被害人赵某人民币261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涂    丹人民陪审员 吴  景  林人民陪审员 陈  施  宁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潘少华(兼)书 记 员 边  秋  红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四)恶意透支的。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