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8民终39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XX、张清华与郑光辉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广元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XX,张清华,郑光辉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8民终39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XX,男,汉族,生于1952年2月28日,住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宝轮镇。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清华,女,汉族,生于1954年5月4日,住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宝轮镇。系上诉人XX之妻。二上诉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静,四川博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郑光辉,男,汉族,生于1964年5月27日,住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上诉人XX、张清华因与被上诉人郑光辉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2016)川0802民初38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3月21日立案受理后,于2017年5月23日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XX及二上诉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静以及被上诉人郑光辉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实体处理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2016)川0802民初3877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XX、张清华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715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夏茂中审判员 吕 晶审判员 徐小雁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 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