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1029行审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乡宁县国土资源局与被执行人吉河高速公路建设管理处行政非诉审查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乡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乡宁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乡宁县国土资源局,吉河高速公路建设管理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乡宁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晋1029行审5号申请执行人:乡宁县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张国际,男,局长被执行人:吉河高速公路建设管理处法定代表人:陈俊,男,负责人申请执行人乡宁县国土资源局于2017年6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乡国土资土罚字(2017)第00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要求被执行人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10106.19平方米,拆除在非法占用的2314.04土地上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并处罚款96914.78元。经审查,本院认为,该案不属我院受理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强制拆除问题的批复》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乡宁县国土资源局的申请,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 判 长 赵梅香人民陪审员 闫建发人民陪审员 文傲东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刘 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