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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221执115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王学丰、齐永亮罚金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学丰,齐永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龙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221执1159号被执行人王学丰,住黑龙江省龙江县。被执行人齐永亮,住黑龙江省龙江县。被执行人王学丰、齐永亮罚金一案,龙江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5月6日作出(2014)龙江刑初字第60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7年5月23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王学丰、齐永亮名下财产进行了网络查控,经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龙江县人民法院(2014)龙江刑初字第60号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米志刚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功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