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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84民初59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杨敬华与施文建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崇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敬华,施文建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崇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84民初594号原告:杨敬华,男,1966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广汉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志勇,崇州市崇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施文建,男,1971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崇州市。原告杨敬华与被告施文建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5日立案。原告杨敬华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敬华撤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杨敬华负担。审 判 长  羊 虎人民陪审员  尚万昌人民陪审员  王 尧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 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