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84民初59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杨敬华与施文建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崇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敬华,施文建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崇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84民初594号原告:杨敬华,男,1966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广汉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志勇,崇州市崇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施文建,男,1971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崇州市。原告杨敬华与被告施文建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5日立案。原告杨敬华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敬华撤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杨敬华负担。审 判 长 羊 虎人民陪审员 尚万昌人民陪审员 王 尧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 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