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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702民初72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原告梅文清、张桂华、田满玉、梅辛雨、梅金锐与被告付正梁、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常德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梅文清,张桂华,田满玉,梅辛雨,梅金锐,付正梁,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常德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湘0702民初729号原告:梅文清,男原告:张桂华,女原告:田满玉,女原告:梅辛雨,女原告:梅金锐,男五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伍中正,男,汉族,系特别授权代理。五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彬,湖南中思律师事务所律师,系一般授权代理。被告:付正梁,男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常德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常德市武陵区城北办事处紫兰社区兰州路666号。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尚荣,湖南万昌律师事务所律师,系特别授权代理。原告梅文清、张桂华、田满玉、梅辛雨、梅金锐与被告付正梁、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常德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梅文清、张桂华、田满玉及委托诉讼代理人伍中正,被告付正梁、被告太平洋常德支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尚荣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梅文清、张桂华、田满玉、梅辛雨、梅金锐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付正梁赔偿医疗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抚养费、扶助费428377元;2、被告付正梁给付精神抚慰金50000元;3、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常德中心支公司在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付正梁辩称:原告要求精神抚慰金应当划分责任比例,我垫付的费用应当予以返还。太平洋常德支公司辩称:在保险限额代理承担赔偿责任,原告各项损失应当依法予以核实,死者系农业户口,其死亡赔偿金按照农业户口计算,我司不承担诉讼费、鉴定费、医疗费应当剔除非医保用药20%。经庭审查明,本院确认以下案件事实:2016年12月4日,梅保云驾驶五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沿省道306由南向北行驶至万金公墓往安乡方向50米处时,遇付正梁驾驶为其所有的车牌号为湘J292**号小型轿车在该路段前方临时停靠,由于梅保云驾车时注意观察不够、超速驾驶,加之付正梁在道路上临时停车妨碍了其他车辆通行,致使两车相撞,造成两车均受损,摩托车驾驶人梅保云倒地受伤,后经常德市第一人民医院抢救无效,于2016年12月5日4时7分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常德市交通警察支队直属四大队作出了湘公交认字[2016]第00263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梅保云负该事故的主要责任,付正梁负该事故的次要责任。另查明,付正梁所驾湘J292**号小型轿车在太平洋常德支公司购买了交强险及三责险(500000元,不计免赔),保险期限自2016年3月14日0时起至2017年3月13日24时止。该交通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梅保云在常德市第一中医院治疗期间,付正梁垫付了医疗费29681.88元,并垫付丧葬费30000元,共计垫付59681.88元。另查明,梅保云在常德市承包刷漆业务并从事漆工工作,租住在常德市武陵区。梅保云与其妻田满玉育有子女二人(梅辛雨,女,1998年4月27日出生;梅金锐,男,2003年12月4日出生)。梅保云父亲梅文清(1952年2月16日出生)、母亲张桂华(1956年9月16日出生)均居住生活在常德市武陵区,共育有梅保云、梅保珍二子女。梅文清、张桂华、田满玉、梅辛雨、梅金锐在此次交通事故的损失为:1、医疗费29681.88元;2、死亡赔偿金576760元(28838元/年×20年);3、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4、丧葬费26946元(4491元/月×6月);5、被抚养人生活费341267.5元[292515元(19501元/年×15年,刘佳宇、梅文清、张桂华前15年)+48752.5元(19501元/年×5年÷2人,张桂华后5年)。共计1024655.38元。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权依法受到保护,梅保云在此次交通事故中死亡,其家属梅文清、张桂华、田满玉、梅辛雨、梅金锐依法应该得到赔偿。付正梁负本次交通事故的次要责任,应对梅保云的死亡承担赔偿责任。本案肇事车辆湘J292**小客车已投保交强险及三责险,太平洋常德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应先予赔付120000元,余下损失904655.38元,根据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所确认的责任划分,鉴于本案系机动车之间发生的交通事故,本院确定付正梁承担30%的赔偿即271396.61元。太平洋常德支公司共计应赔付五原告391396.61元,因本案付正梁已垫付59681.88元,保险公司应赔付梅保云家属331714.73元,并返还付正梁59681.88元。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第十六条、第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常德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付梅文清、张桂华、田满玉、梅辛雨、梅金锐331714.73元;二、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常德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付正梁59681.88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7902元,减半收取3951元,由付正梁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孙银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刘 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