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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733民初63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8-08-03

案件名称

谢优生、刘东圣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会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会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优生,刘东圣,肖金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会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733民初634号原告:谢优生,男,汉族,1977年8月12日出生,住江西省瑞金市。被告:刘东圣,男,汉族,1984年9月19日出生,住会昌县。被告:肖金娣,女,汉族,1988年5月16日出生,住会昌县文武坝镇文园路东盛商行,身份证号码:。原告谢优生与被告刘东圣、肖金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立案。2017年6月13日,原告谢优生经传票传唤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处理。本案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谢优生负担。审 判 长  邵芳茂人民陪审员  廖素琴人民陪审员  朱鸿林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丽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