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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105民初179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广西鸿雕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与广西百程通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广西百程通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南宁分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西鸿雕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广西百程通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广西百程通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南宁分公司,陈昌权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105民初1794号原告:广西鸿雕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竹溪大道73号领东尚层项目1309号房。法定代表人:颜济杰,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蓝斌,广西金益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韦学宇,广西金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西百程通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金凯路96号见隆工业园综合服务楼706-9号房。法定代表人:莫海蓉,董事长。被告:广西百程通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南宁分公司,住所地南宁市南站大道7-1号。负责人:莫海蓉,经理。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如敏,北京大成(南宁)律师事务所律师。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卢志林,北京大成(南宁)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陈昌权,男,汉族,1979年1月27日出生,住广西防城港市防城区。原告广西鸿雕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广西百程通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广西百程通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南宁分公司、陈昌权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广西鸿雕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广西鸿雕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自己诉讼权利的民事法律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西鸿雕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审 判 长  丘 理人民陪审员  李浩安人民陪审员  奚荫强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敬 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