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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111民初545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8-23

案件名称

李学仁诉俞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学仁,俞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111民初5459号原告李学仁。委托代理人桑子陵,云南入世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俞霞。原告李学仁诉被告俞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6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学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800元,减半收取1400元,由原告李学仁负担,余额1400元退还原告李学仁。审判员 苏燕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秦     瑞     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