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85民初304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尚志栋与米新昌、郑州市汇通驾驶员培训中心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登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登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尚志栋,米新昌,郑州市汇通驾驶员培训中心,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焦作营销服务部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85民初3047号原告:尚志栋,男,1971年2月11日生,汉族,住登封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如良,登封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被告:米新昌,男,1956年9月25日生,汉族,住登封市。被告:郑州市汇通驾驶员培训中心,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金水东路*号。被告: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焦作营销服务部,住所地:焦作市山阳区焦东路1198号丽景新天地小区4号商住楼8号商铺。原告尚志栋与被告米新昌、郑州市汇通驾驶员培训中心、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焦作营销服务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3日立案。原告尚志栋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尚志栋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尚志栋撤诉。案件受理费314元,减半收取计157元,由原告尚志栋负担。审判员 袁二辉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根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