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02执107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常国友与邹志强、张黎黎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常国友,邹志强,张黎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02执1077号申请执行人:常国友被执行人:邹志强、张黎黎上列当事人因借款合同执行一案,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2017)吉长国安证经字第4046号公证书确定的期限履行义务,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二百四十三、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张黎黎购买的,由吉林省吉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坐落于二道区民丰大街以东、福安街以西、四通路以北御景名都(A区)8幢3单元2905号房,房号:2905,建筑面积:99.34m²,商品房买卖合同编号:0000000000664362号,丘地号:5-15/12-37(2905)的房屋。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中明审判员 王 冰审判员 黄志刚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潘建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