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602民初372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6-18
案件名称
林文龙与颜俊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文龙,颜俊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602民初3728号原告:林文龙,男,1970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被告:颜俊平,男,1989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原告林文龙与被告颜俊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原、被告要求自行和解为由,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文龙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林文龙负担。审判员 陈绍宏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少华PAGE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