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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602民初372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6-18

案件名称

林文龙与颜俊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文龙,颜俊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602民初3728号原告:林文龙,男,1970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被告:颜俊平,男,1989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原告林文龙与被告颜俊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原、被告要求自行和解为由,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文龙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林文龙负担。审判员  陈绍宏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少华PAGE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